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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首都体育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树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所有类型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及申请者为获得学位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要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写的;

(三)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作品的;

具体包括:

1.将他人学术成果据为己有;

2.将他人的学术观点作为学位论文的核心或主要观点,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学位论文的主要或实质内容;

3.大量复制他人学术成果的内容而不说明其来源。

(四) 伪造数据的;

包括伪造或篡改调查数据、实验数据、实验材料、实验结果或研究成果;伪造文献资料、注释等。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人员被认定存在第五条规定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其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被认定存在上述作假行为,还要根据学籍和学术纪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和违纪处理。若为在职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指导教师应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首次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两次及以上被认定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同时,学校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解除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认定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给予其解除聘任合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次给予培养单位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受理及认定。

研究生部负责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处理结果报学位办公室

二级学院负责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处理结果报教务处汇总后报学位办公室;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处理的组织工作,处理结果报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可认为涉嫌学位论文作假,由学位办公室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

(一)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检测,发现文字复制比例大于百分之四十;

(二)论文评阅专家怀疑并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三)答辩委员会怀疑并认定存在学位论文作假;

(四)教育部或北京市教委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查中发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被举报存在或怀疑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学位办公室常设论文作假行为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及证据确凿的匿名举报。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与认定

学位办公室在确定启动认定及处理程序后,研究生部二级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要成立不少于3名专家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认定。调查小组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利益相关人员要进行回避。调查小组可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举报者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明材料。调查结束后,要形成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调查报告,对是否存在作假行为有明确意见。研究生部、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将认定结果报学位办公室

学位办公室将认定结果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调查认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在正式做出处理建议前,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接到学位办公室处理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书面报学位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位办公室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取消学位申请人员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已获学位人员学位及暂停或取消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资格等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由培养单位负责送交当事人本人,为在职人员的,还要通报其所在单位。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向社会公布,并在处理结束20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十三条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的组织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撤销学位、停止研究生招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做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进行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及处理的相关人员要对作假嫌疑行为的有关内容、调查过程和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作假行为未认定前,不得私自传播、散布,以保证当事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首体研字〔2014〕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