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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 岗位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的作用,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健全导师责权机制,完善导师管理评价制度,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人员。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学术规范教导、实践活动开展、论文撰写指导、就业创业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和提供必要帮助等责任。导师的根本职责是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加强导师岗位职责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强化导师履行岗位职责意识和指导能力提升为主体,以健全激励约束和奖优罚劣为机制,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促进学校学科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

第四条 导师岗位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研究院、中心等,下同)两级管理。学校对导师岗位管理进行统一领导,研究生部是导师岗位职责管理的主管部门,二级学院是导师履行职责管理的主体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聘任

第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建设情况和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设置导师岗位,确定岗位规模,制定岗位职责,实施岗位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任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及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二级学院及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实施,导师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导师上岗资格须通过学校遴选获得,招生资格须获得学校年审通过。学校可聘请符合条件的校外专家担任导师。导师要全面落实立德树人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拥有相应的岗位权利。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评聘具备条件的正高职称的教师(教授、研究员等)担任博士生导师;评聘具备条件的中级或以上职称的教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副高或以上)担任硕士生导师。特殊情况可以破格聘任。

第八条 学校每年开展一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首都体育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进行申报遴选,通过遴选的教师聘为相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同时获得首次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九条 导师实施聘期制和年审制。聘期一般为4年,聘期结束的当年按学校研究生导师考核相关办法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续聘。每年进行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审,年审主要从教书育人情况、学术水平与成果、科研课题经费与贡献、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与质量、学生就业、工作参与等进行考评,年审合格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招生导师名单。导师年度招生计划额度根据履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研究生部负责审核确定并对外公布招生导师名单。

第三章 导师类别

第十条 导师按培养对象类型分为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学术型可以兼任专业型。学术型导师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立足学科专业需求,培养体育学科和心理学科教学、训练、科研和管理等方面拔尖人才。专业型导师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面向经济社会产业部门专业需求,培养体育和新闻与传播等领域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专业型导师符合条件后可以申报学术型导师。

第十一条 导师按指导方式分为专职导师、兼职导师。专职导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跨学科、跨单位,与校内、校外导师以团队方式联合指导研究生。兼职导师须与校内合作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熟悉有关政策与法规。导师应了解并掌握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及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掌握研究生人才培养规律。

第十三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不断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导师应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建立勤奋、求实、向上的良好学风。

第十四条 切实履行学科建设责任。积极参与学校博士、硕士学位点的申报和建设与评估、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生教材与课程建设、研究生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平台和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主动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需求,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方向,聚焦主线、主动思考,提前储备,积极开展研、科研和服务项目研究,确保本人及其学术团队在教研和科等方面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努力争取纵向项目,主动开展横向研究,有持续不断的科研课题和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为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加强科研训练创造条件,不断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

第十六条 负有思政教育首要责任。切实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要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廉洁意识等教育,指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主动了解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积极参与研究生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就业创新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安全保密教育等活动。支持各级党组织做好研究生党建团建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全面深入关心研究生成长。每学期至少要与研究生谈心交流2次,并做好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学业、科研、身心健康和生活等状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业、经济、婚育、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 遵规守矩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学校安排,按要求完成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考场监考、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积极参与招生宣传,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选拔优秀学生,严把人才选拔质量关。

第十 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导师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生实际,要与研究生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督促研究生按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与时限完成各项学业。

二十 指导监督研究生课业学习全过程。定期了解、检查、督促研究生课程学习、学术训练和实践情况,并协助解决研究生学习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各项工作。2周至少要对研究生进行1次面对面的专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围绕课程学习、专业指导、实践实训等方面,着力培养研究生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科学精神。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人文科技竞赛活动。原则上在导师科研任务范围内,研究生的助研费、考察费、外出学术交流费、科研成果发表费等均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根据研究生中期考核要求,提前指导和督促研究生做好准备对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应提出进一步重点培养的意见;对暂未通过考核的学生要指导其做好延期考核的计划,对因品行不端或无力继续完成学业而退学的学生,导师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思想教育工作。

二十三 主动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完成36学时课程教学任务(学校没有安排任务者除外)。要积极参加研究生教改任务,主动编写研究生教材、完善课程教学内容、深化教学改革,着力提高教学质量。所授课程教学档案材料要齐全,所用教材和资料要符合相关规定,按规定及时报送课程试卷和成绩等。

第二十 严把研究生学术道德导师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研究生在课程学习、课题研究、调查研究、教学实践、科学实验、学术交流、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中的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研究生正确识别伪造、剽窃、抄袭等各种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应认真审阅研究生拟发表的学术成果,严把思政关和质量关,保证成果中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杜绝编造数据、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若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与导师失职有关时,导师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 协助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要了解研究生资助体系政策客观公正地对研究生及其学术成果进行评价,积极配合完成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评定工作。研究生在承担导师科研任务后,要及时合理发放研究生助研经费,支持研究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参与助教、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二十 指导好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导师要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关,题目领域须与研究生招生和学位授予方向一致,对每名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阅、批阅,提出修改意见。监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导师必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会。

组织开展学位论文阶段检查。导师要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检查质量关,对未完成阶段性工作要求的论文,要督促研究生加快进度;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论文,要及时调整方案,根据学校规定做出适当处理。定期组织研究生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工作报告会,协助研究生解决学位论文工作进展中存在的问题。

认真审阅和指导修改学位论文。导师应具体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认真审阅学位论文的全部内容,对学位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对于合格的学位论文,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预答辩);对不合格学位论文,不同意其参加论文答辩(预答辩)对于推迟答辩或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动参加学校研究生答辩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学校分配的校内外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评阅任务。除特殊情况外,导师必须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预答辩)会,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并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修改任务。

第三十条 协助做好学位论文推荐和抽检工作。导师要积极参与校优学位论文评选、市优学位论文推荐、校级学位论文质量抽查、市级及以上学位办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等工作。对于抽检不合格或存在问题的论文,按学校有关规定要求,除承担相关责任之外,还要协调学生并指导学生修改到合格为准。

第三十一条 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学生人格,自觉维护学生正当权益,认真处理好与研究生合作研究成果(如专利、论文、著作与科研鉴定成果等)的相关知识产权界定,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合理解决好各类冲突,建立教学相长、文明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三十二条 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学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鼓励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建功立业,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研究生就业信息,导师所指导研究生年度就业率纳入年度招生资格审查、纳入聘期考核、纳入二级学院总招生计划实施动态调整,根据情况核减相应指标。

第三十三条 持续不断提升自身指导能力。导师要主动学习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积极探索学科交叉,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类培训活动,加强自身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业务素质与指导能力。每年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完成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有关的培训至少24学时。

第三十四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校内外日常管理。导师要积极配合二级学院和研究生部等有关单位,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严格执行研究生请假制度,对涉及研究生重大安全事项,要及时上报本学院和研究生部,并按要求做好研究生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必要时导师要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

第五章 导师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具有招收研究生的权利,在符合学校与二级学院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条件下,可参与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对研究生招生政策和措施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参与研究生教育经验总结和改革,就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和有关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助研岗位、助教岗位申请、选派出国(境)访学或学术交流、外出专业实习等和参加各级各类奖项的评选等,具有建议和推荐权。有权推荐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第三十八条  对研究生出现旷课、课程学习不合格、无故不完成科学研究和论文写作、擅自离校、长期请事假、患病无法坚持学习、学术不端等情况,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有权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生提前毕业、中期考核未通过、延期毕业等与学籍有关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条 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业状况,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决定究生学位论文是否开题,决定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是否参加评审和答辩(预答辩),对所指导研究生提出毕业与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暂缓毕业、推迟论文答辩等意见。

第四十一条 对品行不端或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在反复协商和教育无效后,可提出解除与其指导关系或退学等处理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参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申报各类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研究课题和参加优秀指导教师评选。

第四十三条 因身体、调离、辞职以及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应及时按程序向所在学院提出更换导师。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四十四条 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每4年考核1次。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可继续聘为导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暂停招生2年,在2年后组织的考核复审合格后,方可续聘。

第四十五条 导师岗位考核内容主要有:

1. 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方面。主要包括: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为人师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以及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学术道德教育等。

2. 人才培养方面。主要包括:完成招生情况、指导时间投入、支持学生学术交流情况、毕业和学位授予情况、研究生课程教学成效、助研津贴发放情况、毕业生评价,指导就业情况等等。

3. 科学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情况;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情况;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科研获奖和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导师本人学术兼职和参加学术交流及其他有关学科专业领域社会服务情况等。

第四十六条 导师岗位聘期考核实施细则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要求自行制定。原则上采用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校学位委员会备案的程序。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学位分委员会审定,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博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由研究生部负责实施,学位分委员会审定,结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如个人不按时申报,则视其为自动放弃导师考核和聘任。

第四十七条 在聘期内除满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岗位考核基本要求外,导师还应至少完成以下2项科研任务的(其中第一项为必选项),考核结果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主持或完成省部级(专硕导师可为厅局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5)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的;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社会服务项目)到账经费3万元以上的(博士导师为5万元)。(该条件为必选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学校认定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的(博士导师至少2篇)。中科院大区分区3区及以上的SCI或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等同于国内2篇核心期刊。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和艺术等成果奖励1项以上的(一等奖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6,三等奖排名前4)。

4.获得一级学会或省部级协会或国家一级协会教学、科研和艺术等成果奖励1项以上的(一等奖排名前6,二等奖排名前4,三等奖排名前3)。

5.独立出版或领著(排名前4)本学科(专业)学术著作1部或主编(含副主编)专业教材1部以上的。

6.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6)完成的科研服务社会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者有关政府部门采纳成果1项以上的。

7.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6)获得职务型专利1项以上的。

8.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6)制订省级或国家标准1项及以上

9.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人才项目称号、教改项目个人称号入选

10.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省级及以上研究生教改项目1项的(排名前6),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完成校级研究生教改项目1项以上的。

11.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连续2次获得校级优秀论文的,或有1次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的。

12.入选省部级及以上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且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家组织或咨询委员会(以发文或证书为准)。

13.在学校认定的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做过大会主题报告1次以上的。

14.作为指导教师(排名前6)指导研究生获得各类竞赛活动省部级前6名或国家级前8名。

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出现重大问题。

2.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研究生工作失误或培养质量等出现重大问题,包括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论文内容和学位论文内容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及其它违反科研道德、学术失范的行为。

3.所指导的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2个年度累计出现3及以上未通过盲审者,或2未通过正式答辩者。

4.在国家或市级研究生学位论文随机抽检结果中出现问题学位论文”(含“不合格论文”)

5.在研究生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6.在研究生入学考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或泄露命题内容。

7.聘期内的任何一个学期,未对研究生进行见面指导(因公外派1个学期以上者除外)。

8.聘期内,所指导的研究生就业率总计不足90%(就业学生数/应就业学生数)。

9.除客观原因外,连续3年没有招收到研究生。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四十九 导师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继续招生、招生名额倾斜、优秀导师评选、教师聘期考核等方面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条 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研究生导师,视情况采取约谈、限招、停招、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导师资格。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性,由二级学院(硕士导师)或研究生部(博士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做出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决定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认定后,随时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违反学校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情节严重者。

2.个人思想政治、品行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在国家北京市研究生学位论文随机抽检结果中累计出现2(含)问题学位论文”(含不合格论文)以上

5.指导的研究生严重违反有关学术道德规范和管理办法,出现伪造、篡改、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

6.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者。

对于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须继续指导好所指导的现有研究生。在重新恢复招生前,导师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由二级学院(或研究生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于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若需重新申请,须在取消导师资格之日起3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五十五条 对于在导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二级学院,学校将视情况做出约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撤销学位专业方向(领域)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成绩显著的优秀导师,学校将在校、市、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优秀导师、专家组织等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中,给予优先推荐。在晋升博士生导师遴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在学校绩效分配中可给予倾斜激励。

第五十七条 对获得北京市或全国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或其它国际国内高水平学位论文奖项的指导教师,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八章 导师招生资格年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导师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名额信息,每年下半年进行年审。聘期间最后一次的年审与聘期考核合并,次年招生资格根据聘期考核结果依据本办法确定。

第五十九条 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由研究生部统筹组织,具体年审办法以当年通知为准。硕士导师招生资格年审由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和认定,认定结果报研究生部备案;博士导师招生资格年审,由研究生部组织实施和认定。

第六十条 对履职优秀的、指导的研究生获得不同级别的优秀毕业生或学位论文奖的、有省部级及以上重大科研任务等情况的导师,经申请批准后可给予适当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名额。

第六十一条 年审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实施限制或暂停招生:

1.导师在最近一次学年度教师考核中处于“合格”(不含)以下的,暂停招生1年。

2.在学校财务账目中导师无可支配的科研或教研经费,暂停招生。直至在恢复招生前有经费入账,入账经费基准数为硕士导师3万元、博士导师5万元。

3.在国家和北京市最近一次研究生学位论文随机抽检中出现1篇“问题学位论文” (含“不合格论文”),暂停招生1年。

4.年审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不通过累计超2人,或出现有1名参加答辩而未通过者暂停招生1年。

5.未尽到教育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研究生在发表论文和学位论文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暂停招生1年。

6. 年审当年所指导研究生就业率低于90%(同上),核减次年招生相当人数计划。研究生就业率以学校当年规定的时间计算。

7.出现适用师德“一票否决制”行为的,取消导师资格,停止招生。

8.导师招生当年计划出国一年(含)以上的导师暂停招生,待回国后申请恢复招生。

9.出现其他不认真履行指导责任情形的,暂未造成严重影响者,暂停招生1年。

第六十二条 即将退休的导师应提前一定时间停止招生,以保证退休时基本无在读研究生。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国家和学校关于教职工退休及延迟退休年龄的规定,原则上导师退休前3年停止招收研究生(统一为6月30日前)。如学校研究生基本学制调整,导师退休前停止招生年限也做相应调整。

2)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求,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学科带头人或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国家级重要教学或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可推迟停止招生时间,最长不超过62岁;作为第一负责人主持省部级重要教学或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可推迟到60岁。年龄计算均为当年630日前。

3)若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研究生因延期等原因未按时完成学业,导师则需继续指导直至完成,期间导师不返聘、不取有关薪酬,不安排办公室,但职责受本管理办法约束;也可由二级学院或研究生部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

第六十四条 本人主动提出暂停招生资格的导师,由二级学院确定后,报研究生部备案,暂停其招生资格。

第九章 导师岗位的退出

第六十五条 由本人提出不再继续聘任研究生导师岗位的,经二级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人事处备案,自动退出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六十六条 因聘期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重大问题而取消导师资格者,退出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六十七条 退出导师岗位的教师,其所招收的研究生由二级学院安排转由该学科的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章 导师的变更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一般不作更换。但因研究生转学、转专业,或导师健康原因、调离、出国(6个月以上)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均可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经原导师、接收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同意,经二级学院(如跨单位申请转导师,须经转出和转入学院主管领导均审核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逐级批准后,可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

师生关系紧张,经二级学院多次协调无法解决,经学生申请,接收导师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部逐级批准后可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予以更换。

第七十条 在申请更换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导师。若更换导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决定新导师人选。极端情况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直接做出更换导师的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二级学院自行制定的导师管理方面的实施细则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导师聘期考核、招生年审等结果均由研究生部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按学校相关绩效管理制度对应管理。

第七十三条 加强导师成长发展的保障服务,加强导师发展经费投入,多途径、多渠道为导师在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创设条件。积极构建形式多样的校院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培训方式包括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重点加强导师职责、指导能力、研究生教育政策、师德师风等内容的培训,推动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导师立德树人的履职意识,提升指导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七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若对研究生导师资格或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质疑、申诉或异议,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交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予以受理、审核和处理。必要时再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最终裁决。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申诉并组织复议。

第七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的认定均以学校相关制度执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的论文均认定导师为第一身份。计算机学科方面高级会议论文的认定,均以科技处为准。有关省部级(政府类)和科技(艺术)成果或教学成果奖励,第一完成单位不做要求。新进人员来校之前和教师校外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超过 5 年)取得的业绩,第一完成单位不做要求,其余均要求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导师招生资格年审中第六十一条中第二项设缓冲期1年,从2023年开始实施;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在2025年首次实行导师聘期考核中,必选为可选,而后的聘期考核为必选;1968年6月30前出生的硕士导师,聘期考核时根据情况在科研业绩要求方面可适应放宽。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首体校2018]75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试运行两年,在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的调整将以补充通知形式或在当年年审通知中进行调整或说明。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