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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首都体育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在实施研究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研究生部请假并获批准;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报到时,学校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验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入学前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问题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招生体检标准统一组织体检。体检中发现研究生患有疾病或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应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等行为,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前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宿费等各项费用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仍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学习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培养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研究生部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完成各个教育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核,不计学分。选课后未按教师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环节,或无故不参加考核,成绩记0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根据需要可选修外校的研究生课程作为选修课程,须本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并签字。选修课程后,应完成所选课程要求的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盖章,经研究生部审核登记备案后,方能取得学分。学习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根据导师要求,研究生选修的本学科专业的大学本科课程一般只作为补修课程,不记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与要求按照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随堂进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记0分的研究生,允许重修重考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轮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育教学环节,参加考核;重考的研究生不需参加下一轮课程的全程学习,只参加课程的考核。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不超过及格分数;无故旷考的研究生,不允许重修、重考。

办理重修重考的研究生应填写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在下一级(轮)开课学期初,到研究生部正式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参加下一级研究生课程考核,按正常考核记分。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九条 在课程全程考勤情况下,研究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视其情节,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同时课程考核成绩记0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研究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一次,考核成绩不超过及格分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视情节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根据相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所录取的学科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换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长期不归或调动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四)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显著科研成果;有已公开发表的论文二篇以上或有科研获奖。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在第一学期末前提出。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与导师协商,所在教研室同意,并征得拟转入教研室和导师的同意,落实培养条件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定向研究生转专业应事先征得定向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1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务室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两个月以上者;

(二)1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

(三)女研究生因生育小孩的(学校不负责解决其孩子的生育服务证、落户、入托及就学等各类问题);

(四)因创新创业等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研究生部认为必须休学者。

研究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含公费医疗在内的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因病、生育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1年。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研究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部提交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申请复学,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务室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取消或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经校医务室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本人申请退学;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业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详见培养方案)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两门以上(含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未经批准擅自旷考课程超过两门(次)(含两门)以上者;

(四)中期考核未通过者。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退学而拒不退学的,应予取消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北京市教委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二)定向生,返回原单位;

(三)非定向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公费医疗等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八条 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学制为2年;博士研究生一般学制为3年。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课程考核合格、通过论文答辩、完成教学实习及其它有关条件),表现良好,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按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提前毕业应由本人在1学期前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部批准。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按照正常毕业研究生缴纳全部学费。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内容,毕业(学位)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的研究生可在1年内完成论文的修改,由本人提出答辩及学位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同意,报研究生部,可再次参加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同时收回原发的结业证书。毕业时间和学位授予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习满1年以上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对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肄业之日起1周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三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4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最长不超过3年;因创新创业休学和参军入伍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可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可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可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应与研究生部和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参与研究生管理。

第五十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和研究生部的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研究生部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部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研究生参加助教、助研、助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未经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研究生禁止参与、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研究生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费交换生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条 研究生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法令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缺课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返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二)擅自不上课一学期内累计达8学时(或连续2天)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16学时(或连续3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或连续5天)以上者(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旷课受处分后继续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偷看、抄袭他人或邻座研究生试卷(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扫视抄袭的行为同作弊者相同论处)、口头交谈、交换纸条、使用暗号或使用计算器存贮数据或其它通讯工具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进考场构成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要求他人代**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加重处分,属于其它作弊情节者,参照上述规定精神,给予相应处分;

(五)国家级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首都体育学校研究生学术活动规范》相关规定,对于科研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研究生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抄袭、篡改、伪造行为者,或者**文、买卖论文者,经调查核实,一般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情节轻微、影响不大,本人认错态度较好,可以准予结业,同时给予记过处分;

(二)研究生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凡动手打架或者虽未动手,但挑起事端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凡策划打架、持器械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凡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者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钱物或者对告发者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凡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未达到刑事处罚者,除如数偿还财物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案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累计价值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进行掩盖、窝赃者,以作案共犯论;

(八)对结伙作案者,均以所涉总价值计算,按以上款项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行为者,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参与赌博、吸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或签字者,(凡私自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签字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除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没收违纪物品或责成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私拉电线、存放或私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及其它违章电器设备者;

(二)有意损坏他人或公共财者(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破坏学校家具设施、环境卫生等);

(三)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

(四)私自将床位转让他人或留宿校外人员;

(五)在公寓楼内焚烧物品的;

(六)违犯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浪费、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正常秩序者;

(二)无理取闹、拒绝、阻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四)侮辱、诽谤、威胁他人者。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曾违纪再犯者。

第七十四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权限、程序:

(一)对于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辅导员查证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部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最终处理结果;给予研究生记过处分,需报主管校长批示并备案。

(二)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辅导员查证并做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复查核实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对研究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学校和研究生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同时上报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研究生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在特殊情况下,研究生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七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与撤消:

(一)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法、违规、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经考察,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

(三)解除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与处分的权限、报批程序相同。

(四)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十六条 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应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七十七条 维护研究生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一)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二)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主管校长、研究生部党政领导、相关工作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受理研究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四)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六)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发给其学习证明。研究生将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首体校字〔2005〕111号)、《首都体育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首体校字〔2006〕20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